(2014)滨执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兆明与顾琪、刘海军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明,顾琪,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0979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明,个体户。被执行人顾琪,居民。被执行人刘海军,教师。申请执行人刘兆明与被执行人顾琪、刘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023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冻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划拨工资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