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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民催字第40号申请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田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秉建,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朝鲜族。申请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码1030005223260479、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福建省晋江市三力机车有限公司、收款人晋江市东石鸿程液压机械厂,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4年3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9月26日,票据已转让[转让单位依序为:晋江市东石鸿程液压机械厂、河池市汇盈商贸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经营部、安徽康佳同创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江阴市昌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惠油墨涂料有限公司、杭州聚亿化工有限公司、兰州亚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汇丰石化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颜 仪审 判 员  林荣宗代理审判员  林雪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文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