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丙花、李丙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199号申请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理事长。被申请人李丙花。被申请人李丙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丙花、李丙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商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199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兆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