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兴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