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张英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张英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2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苏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江平,男,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英早,女,生于1979年12月10日,藏族,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平民保字第3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张英早的银行存款52000元予以冻结,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英早的银行存款52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