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二层A2016房间。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松子,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853A室。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豆网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38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豆网公司以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豆网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十元(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文毅审 判 员 芮松艳审 判 员 何 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殷 悦书 记 员 郭小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