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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樊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忻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广西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6月4日忻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公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喜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塘镇寨南村行驶到九龙村2公里处时,车辆与对向由肖某驾驶的桂A×××××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樊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樊某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经忻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樊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次要责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塘镇寨南村行驶到九龙村2公里处时,车辆与对向由肖某驾驶的桂A×××××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樊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樊某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经忻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樊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樊某某出生于1965年6月14日。上述事实有书证接警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全国公安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照片、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忻公交认字(2014)第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肖某、蓝某甲、蓝某乙、钟某的证言;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鉴定意见来宾市忻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忻公(刑)鉴(伤)字(2014)0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2014)毒检字第691号、692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蒙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大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