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发值与百色市顺前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值,百色市顺前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杨发值被执行人:百色市顺前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发值诉百色市顺前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百色市顺前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434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百色市顺前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右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