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学干与金上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干,金上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607号原告高学干。委托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上麟。委托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学干诉被告金上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学干诉称,被告是原告的女婿。上海市徐汇区长桥南街XXX号乙底层南间房屋产权原登记在原告的媳妇杨桂珍名下。1991年8月,原告与杨桂珍协商一致,以人民币(以下同)4,700元的价格受让取得该房屋。在办理产权转移过程中,被告利用原告和杨桂珍之间的矛盾、原告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和杨桂珍对产权转移手续的不了解,骗取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因原告购买该房屋只是为了等待拆迁、获取拆迁利益,并不居住该房屋,且原告多年在外经商,故并未过问房屋权属事宜。近日,上述房屋动迁,原告前往动迁部门争取拆迁利益时,动迁部门称上述房屋与原告无关,原告此时才知晓房屋自1991年8月即登记在被告名下,也了解了被告的欺骗行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海市徐汇区长桥南街XXX号底层南间房屋归原告高学干所有。本案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徐汇区长桥南街XXX号底层南间房屋现已拆除,原、被告对此均予以确认,故原告诉请标的已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学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