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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左某某、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左某某,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027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被告左某某,男,汉族。被告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许某某与左某某、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海审 判 员  胡朋芹人民陪审员  杨俊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