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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学荣、汪德尧与汪德尧、汪纯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荣,汪德尧,汪纯杰,汪庆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40号原告:陈学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银英,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德尧。被告:汪纯杰。被告:汪庆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荣诉被告汪德尧、汪纯杰、汪庆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荣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陈学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艳晓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