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学荣、汪德尧与汪德尧、汪纯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荣,汪德尧,汪纯杰,汪庆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40号原告:陈学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银英,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德尧。被告:汪纯杰。被告:汪庆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荣诉被告汪德尧、汪纯杰、汪庆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荣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陈学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艳晓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