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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陈在荣与深圳市永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杨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在荣;深圳市永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杨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82号原告陈在荣,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万诚,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永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路中国经贸大厦14H、14I。法定代表人程建军。被告杨利全,住址山西省清徐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