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翠娟与赵兴国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娟,赵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娟。被执行人赵兴国。申请执行人张翠娟与被执行人赵兴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元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