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姬广芳与姬广芳、梅建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姬广芳,梅建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黄梅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危海辉,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袁大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姬广芳。被告梅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姬广芳、梅建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颜 盛人民陪审员 张云云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