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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史红花与史俊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花,史俊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73号原告史红花,女,汉族,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人。被告史俊青,男,汉族,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花与被告史俊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已返还标的物晋CXXX**奥迪A6L轿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庆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