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审刑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罪犯李纪江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纪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刑执字第00171号罪犯李纪江,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纪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2011年7月13日经本院(2011)铁审刑执字第00234号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2013)铁审刑执字第000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纪江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