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谢金红与刘东江、涿州市高官庄镇苗官屯村民委员会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江,涿州市高官庄镇苗官屯村民委员会,谢金红,刘敬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江,现羁押于河北冀中监狱。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高官庄镇苗官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国才,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金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朋、魏玉娇,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敬余,现羁押于河北冀中监狱。上诉人刘东江、涿州市高官庄镇苗官屯村民委员会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