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军申请执行李艳、李玉海、李杰、李玉江、陈静兰、李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李艳,李玉海,李杰,李玉江,陈静兰,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男,生于1973年8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女,生于1948年3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李玉海,男,生于1955年9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杰,女,生于1957年7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李玉江,男,生于1960年3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陈静兰,女,生于1954年10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健,男,生于1981年3月2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江油市长城新村一号南区24栋5单元402室(产权证号为江房权监证字第0081388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周军名下。二、案件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