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柳根权与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根权,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02号原告柳根权。被告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根权与被告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柳根权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根权撤回对被告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柳根权负担。审 判 员 陈伟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姜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