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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正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元,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1874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元,医生。委托代理人张淮成,系申请执行人张正元父亲。被执行人吴彬,居民。张正元与吴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彬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正元人民币2185000万元,并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还款利息至被执行人实际还款时止。案件受理费2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00元,由被执行人吴彬负担。因被执行人吴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正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吴彬苏H×××××车辆和其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益兴名人湾44幢806室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吴彬保证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至年底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正元人民币65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正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被执行人吴彬书写保证书一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正元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吴彬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吴彬苏H×××××车辆和其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益兴名人湾44幢806室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吴彬保证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至年底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正元人民币65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正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审 判 员  姚立勇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