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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新良与叶树根、吴进锋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良,叶树根,吴进锋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327号原告:王新良。委托代理人:史君慧、刘效权。被告:叶树根。被告:吴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良与被告叶树根、吴进锋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良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