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新良与叶树根、吴进锋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良,叶树根,吴进锋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327号原告:王新良。委托代理人:史君慧、刘效权。被告:叶树根。被告:吴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良与被告叶树根、吴进锋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良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