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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倪忠与张镇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忠,张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21-2号申请人倪忠,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张镇,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2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镇在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五河春城家园保证金及工程款450000元,并已提供倪忠���有的“皖C×××××”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以及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镇在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五河春城家园保证金及工程款4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倪忠所有的“皖C×××××”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