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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诉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孝侠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孝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孝侠,女,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张孝侠不服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行诉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南京市白下区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认定上诉人占用陈春林租赁的本市光华东街18号某幢底层102室西间房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就同一事实已提起过行政诉讼,现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南京市白下区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光华东街18号102室部分房屋被占情况说明》,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起诉人张孝侠就同一事实已提起过行政诉讼,现起诉人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行诉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苏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