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沈昌雨、迟荣米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昌雨,迟荣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明行非审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姜道巨,副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沈昌雨,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被申请执行人:迟荣米,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决字(2014)第5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征决字(2014)第5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4年9月15日送于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68280元。2014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5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5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登安审判员 李从岭审判员 冯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瑜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