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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渠执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渠县渠江镇胜利社区与李渠、郑世宏、胡霞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县渠江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渠,郑世宏,黄代珍,王易碧,王国珍,胡霞,杨兴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渠执字第307-2号申请执行人渠县渠江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淑媛,社区主任。被执行人李渠,女,生于1959年2月,汉族。被执行人郑世宏,女,生于1968年8月,汉族。被执行人黄代珍,女,生于1948年7月,汉族。被执行人王易碧,女,生于1938年9月,汉族。被执行人王国珍,女,生于1945年1月,汉族。被执行人胡霞,女,生于1970年12月,汉族。被执行人杨兴碧,女,生于1937年3月,汉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人民政府渠江府(2013)129号“渠县渠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原胜利街综合经营部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4)达渠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3日,渠县渠江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占有的原胜利街企管小组的资产依法退还给渠县渠江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虽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但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渠、郑世宏、胡霞名下(三人共有)位于渠县XX镇XX街X号(老车坝入口),建筑面积42.1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20050XX**)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渠县渠江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二、将被执行人王国珍、杨兴碧、董代珍、王易碧名下(四人共有)位于渠县XX镇XX街建筑面积305.1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产权证号:20050XX**)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渠县渠江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渠浪执行员  段 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