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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记花、王记玲、张秀兰、王记明与吴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记花、王记玲、张秀兰、王记明,吴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王记花、王记玲、张秀兰、王记明被执行人吴志强申请执行人王记花、王记玲、张秀兰、王记明与吴志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放弃违约金50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案件.当事人.原告与吴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守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兆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