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翟书杰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008号原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某某,男。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某某犯贪污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鄂襄州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朱集镇翟湾村临时聘请被告人翟某某为该村工作人员,分管青年、街道、安全生产工作。2011年12月,被告人翟某某在没有征得本村村组干部同意,也没有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谎称本属朱集镇翟湾村三组集体所有的两宗宅基地是自己和其父证人八的,私自将两宗宅基地以每宗400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本村村民被害人一、被害人二,获款80000元,该款没有上交村组,被其用于支付购房款。(二)2013年5、6月份,被告人翟某某利用其被襄州区朱集镇翟湾村村民委员会聘请为该村工作人员的便利,收取该村三组村民被害人三超生二胎社会抚养费8000元,未向村、组报收入,也未上缴镇计生部门,而是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8月,被害人三的小孩上学报名需要户口簿,多次催翟某某办户口簿,翟某某找到办假证的人给被害人三家办了一份假户口簿。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翟某某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诉人翟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翟某某卖给村民被害人一、被害人二的宅基地经村组同意,并交给镇国土所证人三办证费2000元,收取被害人一、被害人二8万元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朱集镇翟湾村临时聘请上诉人翟某某为该村工作人员,分管青年、街道、安全生产工作。2011年12月,翟某某在没有征得本村村组干部同意,也没有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谎称本属朱集镇翟湾村三组集体所有的两宗宅基地是自己和其父证人八的,私自将两宗宅基地以每宗400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本村村民被害人一、被害人二,获款80000元,该款没有上交村组,被其用于支付购房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襄州区朱集镇翟湾村支部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翟某某任职情况的证明,证实2011年10月翟湾村换届选举,当选村干部五人,由于该村做鞭炮农户特别多,安全隐患大,经村支部两委开会研究,决定聘用该村三组村民翟某某帮助开展工作(分管青年、街道、安全生产)。当时在全镇各村都有聘用人员,经报请时任朱集镇委书记汪坤、镇长冯道新同意,并报镇组织备案。2.中共朱集镇委员会朱镇发(2013)30号文件,证实村、镇直单位聘用干部产生程序分三个阶段,即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决定任用。3.朱集镇委组织人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村支两委换届后,朱集镇翟湾村创建省级“宜居村庄”示范村,为了加大工作力度,翟湾村对朱集镇委书面请示,要求翟某某等人到村协助工作。镇委认为此请示为村级管理事务,由村支两委自行决定,聘用人员工资由村自筹支付。4.朱集镇翟湾村保管的干部值班记录及翟湾村付2012年度干部工资表,证实该干部值班记录反映翟某某参与翟湾村干部值班情况及干部工资表反映翟湾村支付翟某某2012年度工资2500元。5.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核实朱集镇翟湾村三组翟某某、证人八、翟鹏、被害人二及该村一组被害人一宅基地,上述村组及个人未向朱集国土资源所申报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该所也未向五户收取任何费用。6.襄州区朱集镇翟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查帐说明,证实经核查人翟家有核查翟湾村、组2010年至2014年6月帐内未反映有翟某某、证人八、被害人二、翟鹏及该村一组被害人一购宅基地收入。7.收条二张,证实2011年12月13日,翟某某的父亲证人八收到被害人二现金40000元;2011年12月14日翟某某收到被害人一宅基地款40000元。8.襄州区朱集镇翟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村宅基地收费标准说明,证实自2002年宅基地收费根据所在地段及划分年限不同,每间收费2000元至5000元,其中翟某某卖给被害人二、翟鹏宅基地各三间,2011年度每间应上交村5000元,合计每宗宅基地应交15000元。9.证人一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其给儿子被害人一说想划宅基地,一组组长翟显华说没有地方划宅基地了,三组被害人二家盖房的地盘是从翟某某手里买的,旁边还有三间宅基地。因为翟某某是村干部又与被害人一是同学,其让瑞兵去找翟某某,以女婿翟鹏的名义在三组划宅基地,被害人一找到翟某某说以翟鹏名义想在三组划宅基地,翟某某说自己还有三间宅基地,可以作价4万元卖给翟鹏,被害人一回来将情况说了。其让被害人一拿4万元现金给翟某某,翟某某给被害人一打了收条。翟某某没有给其指定宅基地位置,因为路的南北各有一块宅基地,其不知道是哪一块。被害人一多次找翟某某问宅基地办证的事,翟某某说办好了,大队的人都知道。翟某某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宅基地弄好,4万元翟某某没有退,其没有找翟某某要,只想将宅基地划好,也没有找过镇国土所。10.被害人一的陈述,证实2011年底,父亲证人一想给其划块宅基地盖房子,并说被害人二房子旁边还有三间宅基地是翟某某的,让其问翟某某卖不卖。数日后,其找翟某某打听,翟某某说要这块地的人多的很,被害人二给了4万元,你要就快点。因翟某某是村干部,其就相信了。其交给翟某某4万元现金,翟某某给其打了张收据。其从翟某某手中买的宅基地是三组的,翟某某给其出主意以翟鹏的名义买这块地。买地时翟某某向其承诺所有手续由他办理,其把钱给翟某某后多次找翟某某要手续,翟某某说手续办好了,还在土管所放着,但一直没有交给其,其没见过手续,也没到土管所问过。其买宅基地没有向村组交过钱,给翟某某4万元比村组收的高,翟某某说其他费用由他承担。11.被害人二的陈述,证实2011年上半年,其听说翟某某有宅基地,就找到翟某某问卖不卖。翟某某当时说手续还没办好,等办好手续后再卖。当年12月,翟某某给其打电话称手续办好了,可以将宅基地卖给其。其与妻子回到翟湾村后,打电话让翟某某来家里拿钱,翟某某没来,翟某某的父亲证人八到其家拿钱。其将4万元给了证人八,证人八打了收条,其不放心又请三组翟洪兰作证明人在收条上签了字。买地时翟某某给其承诺,所有的手续由翟某某办理。其将钱给证人八后,多次找翟某某要手续,翟某某说土地管理所的手续办好了,但一直没给其。在给钱的当年,其将房子盖了。12.证人二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季,翟某某对其说他在三组划了点宅基地,原来的书记证人四和三组组长证人五都审批了。翟某某让其安排人将翟某某在三组划的宅基地量一下。其打电话问证人四、证人五是否给翟某某家里划了宅基地。证人四、证人五均予否认,其就没有安排人给翟某某量地。量地时必须有分管土地和土地协管员、组长和村民到场,按规定要有土地部门派人到场,土管所手续齐全的,也有没派人到场的情况。13.证人三的证言,证实其系朱集国土资源所土地管理员,分管翟湾村等八个村宅基地方面的事至今。2010年初,翟某某当时还在跑中巴车,一天早上翟某某和朱小飞来单位找其,说朱小飞的亲戚在翟湾村三组划块宅基地,找其帮忙少交点钱办土地使用证。按规定划一块宅基地要交3000元,其让他交2500元。次日早上,翟某某来到办公室给其2500元现金,其问翟湾村是否同意划宅基地,翟说村里同意了。因保管发票的会计不在,其没给翟某某开发票和出任何手续。过了几天,其给时任翟湾村书记翟占洪打电话核实此事,证人四说翟某某为此事找过,但村里没有同意。其给翟某某打电话,说村里都没有同意,不能办证,并让翟把钱拿回去。一个多月后翟某某才来找其拿钱,其在所大厅里将2500元退给了翟某某。2010年5月,翟某某找到其称经翟湾村同意给了他6间宅基地,要求帮忙办土地证,其就收了翟2000元钱。当晚,其给翟湾村书记证人四找电话询问,证人四称地是翟某某自己抢的。后来,证人二继任村书记,证人二也不认可给翟某某划宅基地的事,其就没给翟某某办土地证。翟某某在翟湾村当干部以后,又多次找其为翟的父亲证人八办土地权使用证,因翟某某拿不出村里出具的相关办证手续,其也没给翟某某办。后来2012年至2013年翟某某多次找其,说想把上述以翟某某和翟父亲名义没办成土地使用证的两宗宅基地转到被害人二和翟鹏名下,并让其帮忙办土地使用证。其说那两块宅基地不是你们家的,你们没有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可能又转到这两个人名下,给这两个人办证呢。村民办理个人建房土地权使用证的程序是,村民提出书面申请,由组长和村分管土地的领导签字盖章,报国土所审批后,够条件后领取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还要由组长和村分管土地的领导签字盖章。然后村里还要向村民公示七日,如果没有异议,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和村里分管土地的领导、组长一起去实地放线丈量。最后由国土所按程序逐级上报,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14.证人四的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证人八找到其说想在三组划点宅基地,其对证人八说其不管组里的事,让他找组里去要。之后,证人五对其说证人八想在三组划宅基地。其说这是三组的事,其不管。别人交多少钱证人八也交多少。其没有任村书记以后,听说证人八将三间宅基地卖给了被害人二。组里对划宅基地的村民收钱,给村里交一部分,由村里向镇土管所办申报手续,再由村里给申报村民量地。证人八划宅基地没有给村、组交钱,更没有通过村里申报办手续。15.证人五的证言,证实2009年的时候,翟某某看中村委会旁边一块地,大概有八、九间,翟某某让其划给他。其说划可以,但要交钱按规矩搞。翟某某不想交钱,之后就没有再找过其了。其任三组组长期间,没有给翟某某划宅基地。16.证人六的证言,证实2008年翟湾村聘请其任副主任,主管土地工作至今。2012年秋至今兼任该村三组组长。在其任职期间,翟某某为划宅基地的事没有找过其,但其找过翟某某问地盘是谁批的,翟某某说是原三组组长证人五批的。翟某某没有找其丈量过宅基地,村、组都没有同意将这两宗地划给翟某某,翟某某也没有向村组交过宅基地款。该两宗宅基地归三组所有,不属翟某某,其不知道翟某某将这两宗宅基地卖了。2011年翟湾村给村民划一块宅基地,三间为一座房屋,每间收5000元至6000元,村里负责办手续。2011年底被害人二在一宗宅基地上建房的事其知道,但没有直接找过被害人二,其听说宅基地是翟某某卖给被害人二的。其问翟某某,翟某某承认并说是原任组长证人五批的。按规定村里给村民划宅基地必须有村主管土地的干部和组长亲自到场指定位置、丈量面积,在丈量面积期间村民要将宅基地款交给所在组的组长,组长向村里汇报,由村里到镇国土所统一办土地使用证。其主管土地期间一直是这样操作的,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安排一个人去给村民丈量宅基地,必须要有主管土地的干部和组长亲自到场。17.证人七的证言,证实其在翟湾村任土地协管员期间主要配合主管土地领导,调解宅基地纠纷、丈量宅基地。按规定村民要向村组提出划宅基地申请,经村组同意并向村里缴纳宅基地款,然后由村里统一上报镇国土所。只要村组同意村民建房,由村民联系主管土地的领导,主管土地的领导同意后,一起去实地给村民丈量宅基地。一般要有主管土地的村领导、宅基地所在组的组长及其和划宅基地的村民四人在场。2011年冬季(证人二任村书记期间)一天早上,证人六打电话让其到村委会东面等候,石来后指着路北面的一块空地,说在那给证人八量三间宅基地。之后证人六有事先走了,让其等证人八。证人八来后其按证人六指定的地点,给证人八量了三间宅基地。其不清楚村组是否将这块地划给了证人八,主管土地领导安排其量其就去量。18.证人八的证言,证实2009年或者2010年,其与二儿子翟某某找到本组组长证人五要六间宅基地,证人五同意了,但没有量地,只是给其指了大概位置,在翟湾小学旁边。这个事一直没有去办手续,后来其又去找当时的村书记证人四要六间宅基地,证人四也同意了,并让其交4000元钱,村里统一办手续。过了几个月,村里手续没有办下来,证人四又将4000元钱退还给其,并给其一张审批表,让其到镇土管所办手续。翟某某到土管所办的划地手续,并说划地手续已经办了,但是其没看到手续。然后,其就找到证人七量了六间宅基地。量地前其给时任书记证人二说了,证人二同意后,其就找证人七量了地,证人二没有安排人量地。19.襄州区朱集镇翟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附拍照的被害人二建房照片、被害人一购宅基地的照片,证实翟某某私自卖给被害人二、被害人一各三间宅基地,位于翟湾村三组菜园地南北路,以东两块中间与新村路两边相邻。被害人二建造三间两层楼房,北边与王占先相邻,被害人一所购宅基地尚未建房,南边与翟家亮相邻。20.上诉人翟某某对收到被害人一、被害人二8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供称其于2011年下半年将该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二)2013年5、6月份,上诉人翟某某利用村民对其被襄州区朱集镇翟湾村村民委员会聘请为工作人员的信任,以收取超生二胎社会抚养费为名,收取该村三组村民被害人三8000元,未向村、组报收入,也未上缴镇计生部门,而是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8月,被害人三的小孩上学报名需要户口簿,多次催翟某某办户口簿,翟某某找到办假证的人给被害人三家办了一份假户口簿。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襄阳市襄州区卫生计生局文件,证实对农村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三倍征收当事人双方社会抚养费。2.襄州区朱集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该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由镇政府按排组织,以计生办为征收主体,各村、组干部协助征收,征收款如实上缴。3.证人二的证言,证实2011年翟湾村聘用翟某某担任该村副主任,其给镇上汇报过,没下文,但镇上组织部门有备案。翟某某在任翟湾村副主任期间,收取该村超生社会抚养费未向村组报收入,也未上缴计生部门,而是私刻假公章,伪造超生小孩假户口本被朱集镇派出所发现。4.被害人三的陈述,证实其丈夫翟运涛与翟某某是同学关系。翟运涛称翟某某让交8000元钱,帮忙给两个小孩上户口。2013年5月至6月,翟运涛在澄海农行分两次从6228480133340943512帐户将8000元转入翟某某妻子房志玲的帐户,一次转5000元,一次转3000元,钱给翟某某后没有给其出手续。其夫妻俩都在澄海打工,因为孩子上学需要户口本,其于2013年7月从澄海回来,到镇计生办查孩子户口信息未果,就打电话问翟某某为什么在计生办查不到孩子户口信息,翟说带其到朱集镇计生办去查,到了计生办后又说办事人生病住院。8月7日其返回澄海,在安达公司门前翟某某将户口本交给其。回到澄海后,小孩上学,学校在网上没查到孩子身份信息。2014年春节回家过年,其到朱集派出所查询户口信息,姓曾的户籍警说户口本是假的,将户口本收了。5.证人九证实,2014年初,被害人三拿户口本到朱集派出所查询户口信息,其发现户口本是假的,当场将户口本没收了。6.户主为翟志占的假户口簿,在一审庭审中经翟某某辩认,是其给被害人三提供的假户口簿。7.证人十的证言,证实其系朱集镇计生办副主任。在2012年或2013年,翟某某到计生办找其帮忙给超生子女上户口,为谁上户口其记不清了,其当时告知翟某某这事不归其管,其也办不了。8.朱集镇翟湾村农经站翟家有出具的查帐说明,证实经查该村组2010年元月至2014年6月帐内未收到翟永军、翟运涛超生罚款及社会抚养费的收入。9.朱集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会计骆敏出具的查帐说明,证实经查该站2010年元月至2014年帐上未收到翟湾村翟运涛、翟永军社会抚养费罚款收入。10.上诉人翟某某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翟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翟某某卖给村民被害人一、被害人二的宅基地经村组同意,并交给镇国土所证人三办证费2000元,收取被害人一、被害人二8万元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并提交了一份翟金汉的证明欲以证实。经查,襄州区朱集镇翟湾村原任村组干部及现任村组干部均证实翟某某卖给村民被害人一、被害人二的两宗宅基地是未经村组同意划给翟某某的宅基地,辩护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与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证人三亦证实其在收取翟某某2000元钱后,当晚即向翟湾村书记证人四打电话询问,证人四称上述宅基地是翟某某自己抢占的,之后继任的村书记证人二也不认可给翟某某划宅基地的事,其就没给翟某某办土地证。原判据此认定翟某某隐瞒真相,将并不属于其和其父亲的宅基地使用权卖给他人,骗得8万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富民审 判 员 胡永涛代理审判员 姬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