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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真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真,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应城市三合镇西头村大七湾**号。因涉嫌抢劫、强制猥亵妇女,2014年10月10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真犯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真用QQ即时聊天软件同应城市居民万某(女,1999年出生)聊天,后约其到应城市文化体育公园见面,两人见面便到解放街宵夜后被告人陈真以送其回家为名,与其行至应城市文化体育公园,被告人陈真要求万某留下同其聊天,万某不肯,被告人陈真遂将万某拉到应城市文体公园公共厕所后面,强行将其推倒在地采取卡脖等手段,用手抠摸其私处对其进行了猥亵。尔后,被告人陈真又抢走万某价值50元的中兴手机1部和现金1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真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退出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真犯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真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其还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退出全部赃款,属有悔罪表现,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真猥亵未成年在校女生,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均予采纳。综合被告人陈真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陈真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国林审 判 员  胡 丽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危智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