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传辉与赵志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辉,赵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杨传辉,男,生于1952年3月2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志伟,男,生于1978年9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传辉诉赵志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志伟经本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