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故意伤害一审中止审理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千刑初字第0000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时宏杰审 判 员 王小云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