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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故意伤害一审中止审理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千刑初字第0000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时宏杰审 判 员  王小云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