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英诉被告何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刘志英,女,住涿州市。被告何营,女,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英诉被告何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