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贾晋英与邵明英、贾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晋英,邵明英,贾洪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商初字第707号原告贾晋英,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邵明英,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贾洪章,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晋英与被告邵明英、贾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鉴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张玉华审 判 员 贾文娟人民陪审员 赵艾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