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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贾晋英与邵明英、贾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晋英,邵明英,贾洪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商初字第707号原告贾晋英,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邵明英,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贾洪章,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晋英与被告邵明英、贾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鉴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张玉华审 判 员  贾文娟人民陪审员  赵艾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