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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李某乙,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李某甲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国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