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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恩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恩华万象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恩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恩华万象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835-1号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孙村办事处春博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正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少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杰,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北京恩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泥洼村144号。法定代表人申吉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风山,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北京恩华万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邓庄村东交大后院邓庄水厂东侧。法定代表人毛清莲,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德开民初字第8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北京恩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恩华万象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现因原告申请请求依法对该存款予以解除查封。经本院审查,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北京恩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恩华万象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的查封。审判长  刘建斌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