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宋根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刑初字第0044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根男。2014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唐军芳,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4)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根男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邱某丙的亲属邱某、葛某某、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佳俊、代理检察员陈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根男及其辩护人唐军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原告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已裁定准予撤诉。本案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0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宋根男在本市十全街XX号小区门口,因误认为被害人邱某丙母亲宋某甲说其坏话,遂上前打宋某甲耳光。后被害人邱某丙因母亲被打一事在小区门卫室附近与被告人宋根男发生口角继而双方扭打,期间被告人宋根男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刺被害人邱某丙左胸部一刀,致被害人邱某丙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某丙死因系左部胸腔遭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宋根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宋根男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其只捅被害人一刀,捅在后腰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证据不充分,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有先踢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宋根男有人格障碍,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宋根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宋根男在本市十全街XX号小区门口,因误认为被害人邱某丙的母亲宋某甲说其坏话,遂上前打宋某甲耳光。被害人邱某丙听说后在小区门卫室门口与被告人宋根男发生口角、扭打,期间被告人宋根男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向被害人邱某丙挥舞,并捅刺被害人左胸部一刀。被害人邱某丙被捅后即拨打电话报警,后民警到场将被告人宋根男抓获。被害人邱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其死因系左部胸腔遭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宋某甲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5月20日17时许,其与一个老阿姨在小区门口闲聊,“白娘娘”说其在骂他,并打了其一个耳光,其在小区门卫处告诉邱某丙被打,邱某丙便与“白娘娘”理论,并打了起来,其也被他们带着摔了一个跟头,站起来后便跑远了,过了一会儿,其看到邱某丙左手捂住身体左侧,衣服上渗出血迹。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被告人宋根男就是“白娘娘”。2.证人屠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5月20日17时许,其与“老虎”的母亲在半岛小区门口闲聊,一名男子走过来问“老虎”母亲“你讲我什么”,并打了“老虎”母亲一耳光,还骂人,老太捂着脸往小区里走,其也离开了。这名男子平时就喜欢到处骂人,年纪大的人都很讨厌他。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被告人宋根男是打人的男子,宋某甲是“老虎”的母亲。3.证人谈某证言笔录证实其系十全街XX号小区门卫,2014年5月20日17时许,“老虎”抱着孙子在门卫室与其聊天时,有人过来告诉“老虎”,他母亲被“白娘娘”打了一耳光,“老虎”看到他母亲和“白娘娘”走过来,便将孙子交给其抱,与“白娘娘”相互口角,又互相推搡,“老虎”踢了“白娘娘”几下,其看到“白娘娘”拿出水果刀,对着“老虎”挥动,便准备回门卫室拿橡皮棍,回去时看到“老虎”捂着左侧胸口下面,有血迹,“老虎”报警,其将“老虎”扶进门卫室,坐在椅子上,给他餐巾纸让他捂在伤口上,其拨打120电话,“老虎”进了门卫室就没说话,直到被救护车接走。“白娘娘”平时就在小区里骂人,平时还随身带着刀。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被告人宋根男是“白娘娘”,被害人邱某丙是“老虎”,宋某甲是“老虎”的母亲。4.证人何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5月20日17时许,其看到一个老太婆和“白娘娘”一起往小区走,老太婆说“白娘娘”打她,走到小区传达室,老太婆的儿子“小老虎”正抱着孙子,听说母亲被打非常气愤,把孙子交给门卫,与“白娘娘”理论,后踢了“白娘娘”一脚,“白娘娘”便从裤袋内掏出一把刀向“小老虎”捅过去,“小老虎”左腹被捅一下流血了。“白娘娘”平时总是骂骂咧咧,随身带刀,别人与他争吵就拿刀出来,小区里的人都怕他。辨认笔录证实指认被告人宋根男就是“白娘娘”,被害人邱某丙就是“小老虎”,宋某甲就是“小老虎”的母亲。5.证人陈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5月20日17时许,其走到十全街XX号小区门口,看到小区里的一名老太婆和一个精神有问题的老头在吵架,老太婆的儿子“老虎”在门卫听说了,就与那男子互相拉扯、对骂,中间还把老太婆给撞倒了,“老虎”踢了老头一脚,其与“老虎”扶老太婆的过程中,老头从腰部钥匙串上取出折叠水果刀刺向“老虎”,“老虎”一边躲一边找机会要踢老头,二人比划了几下,就停下来了。辨认笔录证实指认被告人宋根男就是拿刀的老头,被害人邱某丙就是“老虎”,宋某甲就是“老虎”的母亲。6.证人邱某甲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5月20日17时许,其下班经过半岛小区门口,看到舅舅邱某丙与“白娘娘”互相拉扯,“白娘娘”打不过邱某丙,就拿出刀朝邱某丙乱捅,捅在左侧,邱某丙报警。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被告人宋根男就是“白娘娘”。7.证人邱某乙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5月20日17时许,母亲接了电话说其父亲邱某丙在小区门口被“白娘娘”捅了一刀,其赶到小区门口保安室,看到父亲左侧胸口有血迹,喊了没反应,被救护车送到医院经抢救,当晚便死亡。“白娘娘”是同一小区居民,平时骂骂咧咧,大家躲着他走。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被告人宋根男就是“白娘娘”。8.证人宋某乙证言笔录证实其系被告人宋根男的女儿,被告人宋根男曾因幻听到广济医院治疗过,但未被确认为精神病。9.证人顾某证言笔录证实其系被告人宋根男的妻子,宋根男经常无故骂人、打人,并怀疑邻居是小偷。10.证人胡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5月20日17时许,其作为急救医生跟随救护车到半岛小区,当时被害人已经没有意识,伤在左胸腔,可能伤及心脏,在救护车上只测到一次血压,之后就没有测到过。11.被告人宋根男供述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4年5月20日17时许,其走到小区门口,看到“邱老虎”的母亲同另一名女子在说话,其听不清她们在说什么,感觉对方在说其坏话,就打了“邱老虎”的母亲一耳光,“邱老虎”的母亲走到传达室,和她儿子“邱老虎”说了什么,“邱老虎”打了其二拳,踹了其二脚,其用拳头打了他脸部一拳,对方继续踢其腰间,其将放在右侧裤子口袋内的钥匙串上的水果刀拿出来,右手握住刀柄,刺了“邱老虎”腰上一刀,“邱老虎”被刺部位流血,其将刀放回裤子口袋,“邱老虎”拿手机打电话说被人扎了一刀,并朝门卫室走去,其在原处,过了一会儿民警来了,其被带到派出所。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小区大门前“XX疏菜连锁店”门前空地就是其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用刀捅刺对方的地点,指认出被害人邱某丙就是“邱老虎”、宋某甲就是“邱老虎”的母亲。12.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2014年5月20日从被告人宋根男处扣押折叠刀一把。13.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20日18时30分至19时对被告人宋根男进行人身检查,首先询问被告人是否有伤,其称左侧腰腹部被踢,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全身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提取其左手中指指甲盖、左手食指、中指及右手中指处斑迹,提取被告人口腔拭子。14.提取笔录(血样)、照片证实,2014年5月21日2时许民警带被告人宋根男至苏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右手臂提取血样。2014年5月20日22时许提取邱某乙口腔粘膜,用作亲权鉴定。2014年5月21日9时许对葛凤娥提取口腔粘膜。2014年5月25日15时许对顾某提取口腔拭子。15.苏州市院前急救病历证实被害人邱某丙送到医院时已现场死亡。16.调取证据清单、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合作医疗通用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认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心包填塞。17.调取证据清单、2段监控证实民警接警后到现场抓获被告人宋根男,及被害人邱某丙受伤后被送医救治前的情况。18.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5月20日17时45分许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取竹棍、带血的纸巾。19.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苏公物鉴(毒物)字(2014)159号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邱某丙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胃内容未检出觉有机磷农药、毒鼠强。20.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苏公物鉴(病理)字(2014)1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邱某丙死亡原因系左胸部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死亡。21.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苏公物鉴(法物)字(2014)296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刀刃血迹的检材与从被害人处提取的检材的相关基因座相同。刀柄拭某葛凤娥口腔拭子和邱某乙口腔拭子与被害人邱某丙处提取的检材的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2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20日17时18分许,接邱某丙报警称与人发生纠纷,现胸口被人捅了一刀,民警到十全街XX号小区门口,发现保安室内有一名中年男子躺在椅子上,手里拿着卫生纸捂住左胸部位,卫生纸已被血浸红,衣服上都是血,周围群众称已打120了,并指认站在小区门口一个60岁左右的男子就是被告人宋根男捅人的,民警将该男子控制,并从其身上查获一串钥匙圈,上挂有一把有血迹的水果刀。民警一边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一边将被告人宋根男传唤至派出所。被告人宋根男交待其用水果刀捅邱某丙腹部一刀。2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接报警后,巡逻民警段国平前往处置,并开启了执法录像仪,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24.调取证据清单、苏州市广济医院提供的精神科住院病历证实2014年8月25日从广济医院调取被告人宋根男于2012年5月在该院诊疗的病历。25.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4)司鉴字第230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宋根男系人格障碍,无精神病性表现,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6.苏州市通用门诊病历卡、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电测听力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EvokedPotentialReport、门诊疾病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根男双耳神经性耳聋(左耳中度、右耳轻度)。2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宋根男基本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宋根男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与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相矛盾,如被害人系心包填塞死亡,则不排除抢救不及时的因素致被害人死亡,对其他证据未提出异议。经审查,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应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准,该鉴定意见未提及抢救不及时的因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根男无故殴打被害人母亲后,在被害人与其理论某殴的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心脏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宋根男虽知道被害人打电话,但并不明知被害人系报警,不符合“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虽然被害人对被告人有脚踢的行为,但系因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年迈的母亲在先,不能认为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鉴于被告人宋根男有人格障碍,且听力存在一定障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根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5月20日至2026年11月1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虹代理审判员 孙 霞人民陪审员 蒋志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