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水星与被告周明龙、黄秀文、周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星,周明龙,黄秀文,周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686号原告郑水星,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先,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龙,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秀文,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周明星,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水星与被告周明龙、黄秀文、周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水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水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