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邓江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行政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麦幸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已被强制注销的车牌为****的小汽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与荷香路交汇处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花圃致使小汽车翻车。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四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交警对涉嫌酒驾的邓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照片,邓某某被带至高明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已羁押8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骏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