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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佳视杰特广告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佳视杰特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9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3、14层。负责人吴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暴杰,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卫东,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佳视杰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5层办公B-521-A034。法定代表人董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丽媛,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视杰特广告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7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