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郑小月与方雪娇、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郑小月与被执行人方雪娇、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小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27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置变现,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7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陈彦鸣执行员 施宏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