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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连秀与被执行人莫水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连秀,莫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任连秀,女,住本县。被执行人莫水秀,女,住本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富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莫水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莫水秀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水秀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主动申报财产。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莫水秀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莫水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富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献活审 判 员  黄忠友代理审判员  董秋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