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邵×与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阮×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1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男,1977年9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2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邵×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阮×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邵×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世波代理审判员 赵 松代理审判员 仇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