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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岩苓、张润柳、张尚京、张润蓬申请执行张大平、张文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苓,张润柳,张尚京,张润蓬,张大平,张文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641-2号申请执行人张岩苓,女,汉族,现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润柳,女,汉族,现住文安县,系张四化之女。申请执行人张尚京,女,汉族,现住文安县,系张四化之女。申请执行人张润蓬,男,汉族,现住文安县,系张四化之子。被执行人张大平,女,汉族,农民,住文安县,系张四化之母。被执行人张文吉,男,汉族,农民,住文安县,系张四化之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损失58492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大平、张文吉控制下的张四化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存款483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明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路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