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跃英与章颖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英,章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刘跃英。被执行人章颖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章颖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颖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庭表示,因本人暂无履行能力,愿以其住房公积金偿还此案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章颖华的住房公积金1661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