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德友与肖庆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友,肖庆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801号原告陈德友。被告肖庆民。原告陈德友与被告肖庆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014年11月18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三日内交纳相关费用后,原告仍未按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经本院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友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宵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