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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闫克忠与武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克忠,武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闫克忠,男,1951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倩,北京市延庆县儒林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建军,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克忠与被告武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克忠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克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闫克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