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闫克忠与武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克忠,武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闫克忠,男,1951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倩,北京市延庆县儒林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建军,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克忠与被告武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克忠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克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闫克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