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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梁绪与佘文先、杨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绪,佘文先,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梁绪,男,生于1974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佘文先,男,生于1977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杨敏,女,生于1979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梁绪申请执行佘文先、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同时被执行人佘文先、杨敏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佘文先在叙永县xx管理局有2014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奖金收入11667元,该奖金通过四川省叙永县财政局发放于被执行人佘文先提供的第三人余泽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龙透关支行的账户内,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违法,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佘文先所有的通过四川省叙永县财政局发放并转入第三人余泽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龙透关支行账户内的2014年度终综合目标考核奖金11667元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由四川省叙永县财政局发放属被执行人佘文先所有并准备转入第三人余泽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龙透关支行账户的2014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奖金11667元;二、上述款项提取至下列账户内,户名:四川省叙永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助理审判员  邱崇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