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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十堰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教育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开发区广州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教育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华伦,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十堰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教育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1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顺发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19日,本院以(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冻结十堰市教育局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15年2月11日,十堰市教育局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十堰市教育局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二、终结本院(2013)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1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