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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岳阳嘉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嘉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岳阳嘉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5801683-1。法定代表人白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雨村,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申请人岳阳嘉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5986859、出票日期为2014年09月0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石狮市佰得利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泉州市宏泰兴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银行石狮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岳阳嘉发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康志强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