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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耀川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川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夏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耀川,曾用名王耀福,小名王东,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初中文化,个体司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津县看守所。辩护人许冰,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耀川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26日、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琰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张某甲、王某甲及其代理人赵某某、被告人王耀川及其辩护人许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耀川驾驶白色商砼罐车,在德商高速公路辅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至夏津县新盛店镇宋里长屯村附近时,因前方堵车,被告人王耀川将车辆开上德商高速的路基向北行驶,其罐车顶部将横跨高速路用于宋里长屯村农业用电的一根电线挂断,被告人王耀川使用钳子将罐车顶部挂着的电线拽下后离开。被挂断的电线垂落后致在宋里长屯村玉米地内浇地的张某乙触电死亡。当日20时许,张某乙的妻子王某乙因到玉米地里寻找张某乙触电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王某乙均系电击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耀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耀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依法从轻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耀川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具备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2、对于王某乙的死亡,被告人如果有责任也较轻;3、属于非暴力犯罪,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自愿认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户籍地的司法机关、社区和家庭具备对其进行考察和矫正的条件。建议对被告人王耀川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乙家的玉米地东边紧靠着正在修建的南北走向的德商高速公路。2014年8月13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耀川驾驶白色商砼罐车,沿德商高速公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夏津县新盛店镇宋里长屯村附近时,因前方堵车,被告人王耀川将车驶离辅路,开上德商高速的路基继续向北行驶,致其罐车顶部将横跨高速路、用于向宋里长屯村输送农业用电的一根电线挂断。被告人王耀川爬上罐体,用钳子将罐车顶部挂着的电线拽下甩到地上后离开。此时张某乙正在玉米地内浇水,被挂断的电线落在张某乙身上,致使张某乙被电击身亡。当日20时许,张某乙的妻子王某乙因联系不上张某乙,到玉米地内寻找时,被张某乙身旁的高压线电击身亡。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王某乙均系电击死亡。2014年8月14日,夏津县公安局民警在德商高速第三项目部的料场内将王耀川带回讯问。王耀川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物证白色商砼罐车、钳子照片证实,涉案车辆、钳子的特征。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同时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王耀川具有驾驶资格。3、机械施工合同、预拌砼运输单四张证实,被告人王耀川驾驶白色商砼罐车于2014年8月13日18时8分负责为德商高速公路送混凝土的事实。4、高压供用电合同证实,被挂断的电线是宋里长屯村农业用电线,承包人是马某甲。5、夏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材料中提到的“张某丙、小某甲”与“张某丁”均指张某丁;孙哥指孙某甲,小某乙指蔡某甲,小某丙指张某乙;小某丁指王某乙,马某甲与保某均指马某甲;生某甲指生某乙,大某指王某丙。2014年8月13日下午7点30分左右,在新盛店镇宋里长屯德商高速公路,自南向北行驶、用灯光提示王耀川挂住电线的红色半挂货车,经多次查找未能找到。6、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在德商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料场内被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证人证言1、蔡某乙、张某戊(张某乙姐姐)的证言证实,变压器东边约五十米是正在修建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上面就是农用电线,电线是在高速公路那块断的,断了的电线另一半在德商高速公路上。张某乙家的玉米地东西走向,东边紧靠着正在修建的德商高速公路,张某乙夫妇死的地方距高速公路有十七八米远。案发当晚八点多钟,本村的张某丙给自己打电话说,小某丙在村东的玉米地里浇地,可能中电了,小某丙家进去找他,也没动静了,让自己拿着手电快去。自己到了后发现张某乙在他自己的地和张某己的地连接的地方躺着,头朝南,面朝上,脚朝北,脚腕那块在他两家的地被上放着,左肩胛骨上有五六公分皮肤烧伤的痕迹,身子西边约一米处是一个电线杆,电线杆在张某己家的玉米地里,电线杆往下垂着一根长约十来米的电线,电线头盘成一圈一圈的。听张某丙说成圈的电线在张某乙身上套着来,他们来了后拿下来的。张某乙身体往东约一米处是王某乙,都没有了呼吸,自己就报警了的事实。2、张某庚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七点五十一分王某乙给自己打电话说联系不上张某乙了,让自己去地里看看。八点钟时自己给王某乙回了电话,王某乙说其正往地里来里,自己走到高速路那里,遇到了电工马某甲,马某甲说浇地用的农用电线在北边高速路中间被挂断了,张某丙把变压器的电停了。张某乙的玉米地是东西走向的,西地头沟子东沿是变压器,自己顺着张某乙的南地边向东找,向东走了大约三十多米看见张某乙脸朝上南北着躺在地上,前胸缠着一根断了的农用电线,王某乙在张某乙东面约一米处躺在地上。一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也到了,就报警了。3、张某辛、张某癸、张某、张某己的证言证实,本村村民张某乙在地里浇地时,电线被挂断,张某乙触电身亡,后王某乙寻找张某乙时也触电身亡,马某甲是村里的电工。5、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3日晚上7点45分左右马某甲给自己打电话说:“高速上把电线给挂断了,你赶紧过来把闸拉了”。自己就去了变压器那里把闸拉了下来。后来听马某甲说电线断了碰着小某丙了,自己给蔡某乙等人打电话让他们赶紧来的事实。6、张某子、马某乙的证言证实,本村的张某乙夫妇被电死了,听说是高速上一辆大车把线挂断了。浇地用的电线有三根,380伏的,专门浇地用,是马某甲从高速公路以西的变压器上接过来的。7、张某丑的证言证实,听儿子说张某乙夫妇被电死了,自己去现场看了,高速上380伏的高压线断了一根,一个断头在高速路上盘着圈,另一个断头在张某己家的玉米地的电线杆上垂着。自己不知道线是怎么断的。8、马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村里的农电工。案发当晚七点多钟,有人给自己打电话说“线断了,抓紧把电闸落下来”。自己知道张某乙在变压器附近浇地,给他打电话想让他把电闸落下来,一直打不通,自己就过来了。在修建的高速路口处,碰到了张某庚找张某乙,给自己说“快到北边找找张某乙吧,我给他打电话打不通”。自己又给张某丁打电话让他把电闸落下来。等张某丁落下闸后,自己和张某庚去找张某乙,张某庚找到张某乙夫妇时,二人已经断气了,后来村里去了很多人,就报警了。9、于某甲的证言证实,系新盛店镇变电所所长。自己接到派出所民警通知说宋里长屯有人被电死了。听马某甲说是德商高速公路拉土的工程车把电线挂断电死的。10、王某丁、商某某、王某丙、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3日下午7点20分左右,在德商高速夏津县新盛店镇路段、夏津服务区南三百米左右的地方,一辆往北行驶的白色拉水泥的搅拌车把横跨德商高速的一根铝电线挂断了。看见那辆白色的搅拌车往北爬坡时,搅拌车最上面灌顶处挂住了一根电线,那辆车拽着电线往北走了两三米,那辆搅拌车的司机停下来看自己的搅拌罐来。断了的电线一头搭在了王某丁挖掘机驾驶室棚子上面,往下掉火星了,王某丁随着往前提了一下车。当时天黑,下着雨,没注意那个司机的体貌特征。11、孙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自己开着车往德商高速公路送混凝土,晚上七点半左右,空车向回走时,看见便道上有一根断了的电线,东西着横在地上,上面还有两根东西走向的电线也松了,离便道地面约三米半多高,断了的电线是铝线,有筷子那么粗。12、王某己的证言证实,自己系正在修建的德商高速公路武城至夏津段第三合同项目部副总经理,自己在混凝土搅拌站负责向施工地派拉混凝土的车。8月13日下午17点45分左右至18点30分左右,一共向外派了4辆混凝土运输车,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为:第一辆司机是蔡某甲;第二辆车司机是生某甲;第三辆车司机是王东;第四辆车司机是孙某甲。王东大名叫王耀川,其和项目部签合同时,使用了孙某乙的身份签的合同。高速路基比辅路高半米左右,项目部曾给司机们开会不让他们开车上路基上走去。出事的高速路上的电线比较低,离着辅路也就4米左右。13、王某庚、王某辛、齐某某、于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7点30分左右,王某庚、孙某丙等去项目部开会,看到一条高压线断了,王某庚将情况给王某辛电话汇报后就去开会了。王某辛给项目部的电工齐某某打电话,让其想法把电停了。8点多时,齐某某到了变压器停电时,听沟东沿一个男的说已经把电停了,有人在找人,齐某某跟着进了玉米地,发现一男一女在地上躺着。自己将此情况向王某辛汇报,王某辛又汇报给于某乙。高速上拉土方的车和拉石料的车都经过出事地点,经核实在出事的时间段没有拉石料的车经过。14、王某壬(王耀川的叔伯侄子)、孙某乙(王耀川的妹夫)的证言证实,王耀川小名王东,王耀川和德商高速签订了合同,合同上以孙某乙的名义签订的。15、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3日晚上8点40分左右自己接120急救电话后赶往宋里长屯村正在修建的德商高速公路西侧的一片玉米地里,赶到后发现一男一女已死亡,听周围围观群众说二人触电半小时以上的事实。16、生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料场发了四车料,蔡某甲是第一车,自己是第二车,王东是第三车,孙某甲是第四车。自己跟蔡某甲沿着德商高速的辅路一块回来的,蔡某甲在前,自己在后,王东和孙某甲在后面回来的。自己走到K27处时,辅路上堵车,自己19点28分先给王东打了个电话让他绕行,随后19点29分又给孙某甲说了这个事。晚上10点多钟,自己在料场听说宋里长屯村东有车把横跨高速的农用电线挂断了,第二天听说电死了两个人。王东开着一辆白色混凝土罐车,他车上的罐比我的大,车的最高处就是罐尾巴上接料的地方,自己的车最高处三米七八。(四)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曾用名王耀福,小名王东。自去年12月份开始自己驾驶白色商砼罐车给德商高速公路夏津宋里长屯段施工工地送混凝土,自己车的最高处距离地面约3.9米,能装约15方混凝土。案发当晚自己卸完料返回,途中行至德商高速宋里长屯段K29号桩附近时,大约7点半,由于堵车,自己开车从一辆红色半挂车的西侧上了路基,当自己的车越过半挂车往前走了三米左右时,从副驾驶室那一侧的反光镜中看到自己越过去的半挂车给自己会灯,当时自己怕开车挂上电线,就赶紧把车停住。下车后看见自己的混凝土车护着搅拌罐体的铁板挂上了一根电线,当时车两边的电线已经垂下来了,自己就把车往后倒了半米左右,然后在驾驶室座子底下拿了一把红色的钳子,在驾驶室这边车身的梯子上爬上后斗,用钳子夹住电线举过头顶,顺手往后扔到了地上,当时电线往车的后下方掉地下去了,电线应该已经断了。自己怕给人家挂断了电线挨罚,就赶紧驾驶着车返回料场了。第二天在会议室,听生某甲说:“昨天晚上不知道谁把电线挂断了,电死人了。”自己这才意识到昨天晚上挂断的那根电线电死人了。当时自己拿着钳子拽线时,身体接触到挂上线的罐体,没有被电流电的麻嗖嗖的感觉,自认为被挂断的线没有电。(五)鉴定意见1、夏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夏)鉴(尸)字第(2014)0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第(2014)0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乙全身未检见暴力性损伤,可排除外来暴力致死;未检见致命性病理改变,可排除疾病急死;颈项部、腰背部及四肢部损伤均符合电击形成的电流斑特征,结合现场综合分析,系触电死亡。2、夏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夏)鉴(尸)字第(2014)04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第(2014)06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乙全身未检见暴力性损伤,可排除外来暴力致死;未检见致命性病理改变,可排除疾病急死;右手及双足有多处皮肤灰白色改变,病理检验心肌断裂、双肺水肿均符合电击伤形成特征,送检皮肤病理检验符合电击伤之皮肤改变,结合现场及调查,综合分析王某乙系电击死亡。(六)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夏津县新盛店镇宋里长屯村东侧约1000米的农田中,正在建设的德商高速公路三标段K29至K30间,主道比辅道高约50厘米。在张某己家的玉米地电线杆东侧2米处地面上有一具男尸,尸体东侧有一把铁锨,男尸东侧1米处有一具女尸。男尸西侧40厘米处地面上有一根呈断开的电线,电线弯曲呈匝状,电线的另一端连接至电线杆上。2、检查笔录,证实白色商砼罐车,车头高约2.9米,罐体后部为进料口,进料口边缘为橡胶,在橡胶上发现一处擦划痕迹,进料口前侧有一圈铁质护圈,护圈顶部为两个螺丝固定;罐体中部有一处隆起,距地面3.9米,为商砼车最高处,在隆起的前侧有一道长约80厘米的痕迹。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耀川驾驶机动车辆将农用电线挂断,致使被害人张某乙、王某乙夫妇先后触电死亡,其应当预见自己挂断的电线可能带电,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所犯罪为危害公共安全,致二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耀川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双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孙文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