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申保梅与陈长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保梅,陈长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申保梅,电话:。被执行人陈长余。关于申保梅与陈长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长余因拒不履行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